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子公司之全體員工。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應秉持積極進取、認真負責之態度,摒棄本位主義、注重團隊精神,並恪遵誠實信用原則。
本公司員工應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之利害衝突,並應恪守下列原則:
一、本公司員工應忠實執行職務,如遇自身之利益與本公司之利益有所衝突時,應以本公司之利益為優先,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及聲譽之活動。
二、本公司員工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經營或服務之企業與本公司為資金貸與、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或為其提供保證之情事時,相關之人員應主動向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利益衝突。
三、對於與公司有商業往來或競爭關係之企業或所屬公司,除非取得公司書面同意,不論有無從該公司支領任何形式之報酬均不得為其成員、顧問或指導者,或兼任其任何職務。
本公司員工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不得為下列事項:
一、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或獲取私利。
二、與公司競爭。
本公司員工對於公司本身(如商業計畫、內部流程、財務資訊等)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離職後亦同。
本公司員工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公司員工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防止因偷竊、疏忽或浪費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本公司員工應確實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及公司政策。同時遵守政府法令,如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政策。
員工應遵守防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如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之內部人者,於獲悉本公司或集團關係企業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內線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各該公司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本公司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不得為個人、公司或第三人之利益,而有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任何形式之饋贈、招待、回扣、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但若餽贈或招待為社會禮儀習俗或公司規定所允許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界及媒體散播易造成對本公司或本公司員工不利之各項訊息。
本公司員工應共同尊重多元化社會,給予平等任用及發展職業生涯之機會,不得因個人性別、種族、宗教信仰、黨派、性取向、職級、國籍及年齡等因素,而為差別待遇、或任何形式之歧視。
本公司員工應共同維護健康與安全之工作環境,不得有任何性騷擾或其他暴力、威脅恐嚇之行為。
本公司員工應確保各種形式文書資料製作之正確與完整,並妥為保存。如發現文書資料有遺失、毀損或其內容有隱匿或虛偽等情事,應陳報單位主管追查其原因。
本公司員工於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及合法使用公司、客戶與合作夥伴的商業資產與智慧財產。
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主動向監察人或獨立董事、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允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